(2015)涵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柯栗丽与李金洪、郑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栗丽,李金洪,郑瑞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柯栗丽,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可(特别代理),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洪,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瑞凤,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栗丽诉被告李金洪、郑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柯栗丽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柯栗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芳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1、《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