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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胡××与刘×离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times,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617号申请执行人胡××,女。申请执行人刘×,男。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刘×离婚(抚养费)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16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