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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xx公寓x号楼x栋xxx号。法定代表人程xx,系公司经理。被告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法定代表人赵xx,系公司经理。被告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汉江路中段。负责人龚xx,系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