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茂全与刘选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全,刘选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66号原告:杨茂全,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富强巷11号居民。被告:刘选青,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全诉被告刘选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