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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茂全与刘选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全,刘选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66号原告:杨茂全,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富强巷11号居民。被告:刘选青,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全诉被告刘选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