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曦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曦,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杨曦。被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威,该公司天津办事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曦诉被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俊刚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人民陪审员 冯桂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