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彩茹与朱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茹,朱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865-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茹,女,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朱理(又名朱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法执字第865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朱理(又名朱民)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之路信用社惠农一卡通账户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理(又名朱民)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福之路信用社惠农一卡通账户内的存款的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