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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燕和与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燕和,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民委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438号原告尹燕和,男,1954年6月23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于水,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西才,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合泉,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光安,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燕和与被告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其他案件的二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