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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廷国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廷国,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陈廷国,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维科,旬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2899号。注册号610000100067539。法定代表人师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国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315元��退还原告231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