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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卢录良与冀宏娃、王军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录良,冀宏娃,王军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卢录良。被告冀宏娃。被告王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录良与被告冀宏娃、王军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录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录良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录良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