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卢录良与冀宏娃、王军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录良,冀宏娃,王军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卢录良。被告冀宏娃。被告王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录良与被告冀宏娃、王军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录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录良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录良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