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205-高利-焦春林-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焦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高利,现住扶余县。被执行人焦春林。申请执行人高利与被执行人焦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被告焦春林于2012年3月23日给付原告高利化肥款1000元(现已给付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第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