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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连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永光与被申请人赖瑾,曾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光,赖瑾,曾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连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赖永光,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赖瑾,女,1979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庆荣,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连法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3年1月25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封被执行人曾庆荣(44162319760714****)所有的位于连平县元善镇内莞径路段105国道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6937**号)。续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权属,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续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