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廖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廖某(曾用名:廖南妹)。委托代理人陈汉光,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