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廖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廖某(曾用名:廖南妹)。委托代理人陈汉光,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