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殷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253号罪犯殷涛,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下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殷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