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文盲,无业。2015年4月1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陕J018**号牌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新桥出发准备驶往子长县瓦窑堡镇南门,当车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十字街处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经子长县交警大队研究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悬挂陕J018**号牌)建设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从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坪出发准备驶往子长县瓦窑堡镇南门,17时45分许,当车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十字街处时,与前方李某某驾驶的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2015年4月19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黄某某血醇检验,其血醇浓度为135.39mg/100ml。2015年4月22日,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1600元。2015年4月29日,经子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受案回执及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19日17时46分许,该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李某某报案称,他驾驶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十字街处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是酒后驾驶,请求出警处理。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4月19日,他在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坪吴某甲家与吴某甲及吴某乙喝酒后,他驾驶陕J018**号牌建设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从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坪吴某甲家出发准备到子长县瓦窑堡镇管理站,17时45分许,当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十字街处时,由于摩托车车速太快刹不住,就撞到了前面的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上,由于当时喝酒了,记得不太清楚,后来就被警察带到了交警队,他的摩托车没有上户,陕J018**号牌是捡的。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9日17时45分许,他驾驶的陕JT33**号桑塔纳出租车从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出发沿中山街行驶准备驶往子长县瓦窑堡镇南桥,当他行至子长县瓦窑堡镇十字街等红绿灯时,后面突然有一辆摩托车撞在了他出租车的后保险杠上,他下车后发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喝酒了,他就报警了。4、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15时许,黄某某和吴某乙在他位于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坪的家里喝酒,大约16时50分许喝完酒后黄某某和吴某乙二人就离开了,黄某某是驾驶摩托车离开的。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4月19日18时许,子长县瓦窑堡镇十字街处时一辆悬挂陕J018**号牌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与一辆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受损。6、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5年4月19日扣留黄某某悬挂陕J018**号牌建设-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扣留李某某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一辆并于次日返还。7、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证实,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与悬挂陕J018**号牌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因交通事故均不同程度发生破损。8、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检字(2015)第271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从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5.39mg/100ml。9、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子公交认字(2015)第0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10、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车鉴字(2015)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损失价值1600元。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黄某某2015年4月19日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2、子长县公安局子公(交)行决字(2015)第0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子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子公交决字(201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1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证实,李某某持有“B2”驾驶证,陕JT33**号桑塔纳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延安欢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子长客运分公司。1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黄某某生于1987年3月23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薛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