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伟泉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泉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51号罪犯张伟泉,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张伟泉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三万元现已履行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伟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伟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