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小丽,刘远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小丽,刘远富,郝章翠,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号。委托代理人赵魄力,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丽,女,汉族,生于1996年3月2日,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刘远富,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3日,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郝章翠,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27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刘远富,身份同前。被告廖伟,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8日,重庆市开县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刘小丽、刘远富、郝章翠、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清先、唐维礼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赵魄力,被告刘远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丽、廖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2013年9月16日,刘小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廖伟所有的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剩廖伟、陈小亚、李罗超沿开州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事故地点,因刘小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摩托车侧翻,造成摩托车车乘人李罗超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开县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小丽、廖伟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开县交巡警大队通知原告垫付抢救费用,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县人民医院垫付了李罗超的抢救费用48189元。后经原告催收,几被告始终未履行偿还义务。现来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48189元。被告刘远富、郝章翠共同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二被告不清楚,原告垫付了多少钱二被告也不清楚,这个钱不应该由被告刘小丽、刘远富、郝章翠偿还。被告刘小丽、廖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5时50分许,被告刘小丽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被告廖伟交给的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剩廖伟、陈小亚、李罗超沿开州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因廖伟将机动车交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刘小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致车辆侧翻,造成摩托车乘坐人李罗超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小丽、廖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小亚、李罗超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经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知,原告向开县人民医院垫付了李罗超的抢救费用共计48189元。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另查明,被告刘小丽现已成年,有独立的收入来源。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申请书、垫付告知书、重庆银行电汇凭证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规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被告刘小丽、廖伟,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本次事故的伤者李罗超的抢救费用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被告刘小丽、廖伟追偿。被告刘小丽现已成年并有独立的收入,应该由其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远富、郝章翠不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经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刘小丽、廖伟承担同等责任,因此,被告刘小丽、廖伟对原告垫付的抢救费应该各自承担一半的偿还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4094.5元;二、被告廖伟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24094.5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小丽负担200元,被告廖伟负担2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唐维礼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