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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殷立中,钱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殷立中。被执行人钱水锋。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殷立中、钱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的财产均设定了抵押,处置后不足偿付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海宁华隆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由其他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殷立中的财产,处置后偿付抵押债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钱水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请执行标的为2146615.3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05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