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兴云、刘冰申请执行张国强、刘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兴云,刘冰,张刚强,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崔兴云,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冰,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刚强,男,1978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国,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国君(现已变更为崔兴云、刘冰)与张刚强、刘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双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涛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洪 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