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燕丽与被申请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27-1号申请人丁燕丽,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被申请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27号诉前保全裁定书,裁定袁建军不得清偿被申请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周书望名义出借)享有到期债权中的110000元;若袁建军要求偿付的,可直接向本院提存。现因申请人丁燕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袁建军可以清偿被申请人荆门市中域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周书望名义出借)享有到期债权中的110000元。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郭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