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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被告对我态度恶化,且被告家人对我意见很大,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乙辩称,虽然我与原告在生活中为琐事争吵,未影响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7日生长子刘航,2014年2月1日生次子刘子航。共同生活中,双方和父母一起生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有一定感情基础,因分家事宜致原告和被告父母家人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审理中,被告态度诚恳要求与原告和好,表示今后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