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蒋彦与许晨、蒋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47号原告:蒋彦,男。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晨,男。被告:蒋化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彦与被告许晨、蒋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蒋彦负担。审 判 长 方 华审 判 员 孙小燕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