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苏金环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金环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497号罪犯苏金环,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金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3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苏金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苏金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金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八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7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金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金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