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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淑万与张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万,张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周淑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娅,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万诉被告张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周淑万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