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淑万与张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万,张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521号原告周淑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娅,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万诉被告张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周淑万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