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别桥西土桥废旧物质回收站与被执行人郎溪县鑫宏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别桥西土桥废旧物质回收站,郎溪县鑫宏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别桥西土桥废旧物质回收站负责人:钱忠和,该回收站投资人。被执行人:郎溪县鑫宏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别桥西土桥废旧物质回收站与被执行人郎溪县鑫宏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郎溪县鑫宏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郎溪县境内,本案由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宣中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别桥西土桥废旧物质回收站与被执行人郎溪县鑫宏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道锋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