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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探望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教师。被执行人丁某,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从2015年3月起允许黄某每月一次探视儿子丁骏樾的权利、承担执行费50.00元。2015年3月31日黄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并承担执行费。经审查,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黄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