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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凤明与高云洋、刘新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明,高云洋,刘新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刘凤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高云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新阳,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明诉被告高云洋、刘新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