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凤明与高云洋、刘新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明,高云洋,刘新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刘凤明,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高云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刘新阳,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明诉被告高云洋、刘新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