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玉珍与巴图乌力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珍,巴图乌力吉,宝音乌力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孙玉珍,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巴图乌力吉,男,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宝音乌力吉,男,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孙玉珍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48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