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马季与刘贵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季,刘贵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马季,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臣,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季诉被告刘贵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季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