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柘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马季与刘贵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季,刘贵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马季,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臣,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季诉被告刘贵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季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