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秀奇与王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奇,王喜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262-1号申请人王秀奇,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喜顺,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奇诉被告王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王喜顺名下位于濮阳县建业小区18号楼302室的房产证号:08-03-0601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告王喜顺名下位于濮阳县建业小区18号楼302室的房产证号为:08-03-0601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设立财产担保等,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美玲助理审判员  田 莎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