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与张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第00632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朋,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碑民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朋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镜(商品房预售证号:2010235、合同登记号:Y11090791)第2幢2单元5层2050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