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亚群与梁梅芬、王宪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群,梁梅芬,王宪华,朱江帆,梁玉华,广西红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0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群。被执行人梁梅芬,1960年8月15日。被执行人王宪华,1980年2月3日。被执行人朱江帆,1985年1月16日。被执行人梁玉华,1987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广西红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法定代表人梁梅芬。张亚群申请执行梁梅芬、王宪华、朱江帆、梁玉华、广西红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梅芬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