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文与被告任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文,任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杨兴文,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任占义,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文与被告任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卜庆勇审判员 史华芬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