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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文与被告任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文,任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杨兴文,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任占义,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文与被告任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卜庆勇审判员  史华芬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