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31日在河北省望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2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韩某甲,现随原告生活。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称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沉浸于电脑游戏当中,不去挣钱养家,让原告心灰意冷;被告对孩子也漠不关心,缺乏家庭责任感;原告自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已分居3个月。原告未就其所述提供证据。被告称双方感情挺好,其在家全听原告的;原告在娘家居住时,被告在家玩会儿电脑,原告回来后,被告也会玩一会儿,但时间不长;这次原告闹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与原告的奶奶发生口角,被告已多次上门道歉,并也去原告的亲戚家道歉了。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五、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六、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不同意离婚。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近两年,且生有一子,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共同珍惜并维护好双方的婚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共同致力于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