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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青彦诉张五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青彦,张五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57-2号原告董青彦,男,1952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张五岭,男,197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南省上蔡县。原告董青彦与被告张五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青彦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张五岭向其借款40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张五岭拒不偿还借款,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五岭偿还其借款4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4月1日签订有仲裁协议,且被告张五岭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该仲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青彦的起诉。原告董青彦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