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毛彦鹏与被告贾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彦鹏,贾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毛彦鹏。被告贾云霞。原告毛彦鹏与被告贾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之夫高迎兵与其商议,共同承包为耿湾乡、秦团庄乡部分石油井场拉电的工程,由其出资,高迎兵负责具体施工,其先后出资66000元。2014年8月18日,其到耿湾乡高迎兵处,向高迎兵提出撤回出资,高迎兵同意后,向其出具66000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9月18日前归还。2014年11月7日高迎兵向其归还40000元,剩余26000元至今未归还。2015年2月27日,高迎兵遇车祸去世。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6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贾云霞系高迎兵妻子。2014年,被告之夫高迎兵与原告商议,共同承包为耿湾乡、秦团庄乡部分石油井场拉电的工程,原告先后出资66000元。2014年8月18日,原告到耿湾乡高迎兵处,向高迎兵提出撤回出资,高迎兵同意后,向原告出具66000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9月18日前归还,因高迎兵不会写字,该借条由证明人吴生林代写,高迎兵摁指印确认。2014年11月7日高迎兵向原告归还40000元,剩余26000元未归还。高迎兵于2015年2月27日因车祸去世,高迎兵去世后原告毛彦鹏向被告贾云霞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借条原件、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贾云霞的丈夫高迎兵生前向原告出具的欠合伙出资款66000元的《借条》,有该借条及证人吴生林、张建龙的证言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迎兵生前已归还欠款40000元,剩余26000元,因高迎兵已死亡,被告贾云霞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予以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贾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毛彦鹏欠款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贾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奎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