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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占林诉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黄占林,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卿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淑芬,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占林诉被告攀枝花市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占林于2015年5月21日以其所起诉的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占林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占林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