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恒磊与杨庄集镇大陈楼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恒磊,郓城县杨庄集镇大陈楼村民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唐恒磊,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杨庄集镇大陈楼村民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广电,村民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唐恒磊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杨庄集镇大陈楼村民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