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中祥与仙桃市郭河镇凤凰剅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祥,仙桃市郭河镇凤凰剅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陈中祥,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正庭,男,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系原告陈中祥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菊姣,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仙桃市郭河镇凤凰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桃市郭河镇郭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作田,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谭传龙,该居委会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桃元,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祥与被告仙桃市郭河镇凤凰剅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中祥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汪发亮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