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霍方敬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方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978号罪犯霍方敬,男,1986年4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认定霍方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霍方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霍方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3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方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