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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薛永超与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超,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薛永超,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德窝村七社。法定代表人李均,职务:总经理。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珙劳人仲裁字(2013)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应支付给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的款项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