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与崔×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72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上诉人周×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崔×负担37.5元(已交纳),由周×负担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