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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炎与合肥为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合肥为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37号原告:张炎,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为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炎诉被告合肥为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张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炎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文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