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XX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董事长。自贡仲裁委员会自仲裁(2014)民调字第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