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红诉被告杨文江、赵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红,杨文江,赵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刘晓红被告杨文江被告赵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红与被告杨文江、赵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文江、赵海斌属于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在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