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成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10号罪犯张成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汝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4日作出(2008)同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300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人民币2045元退赔给被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厦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八个达标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7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