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谢卫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卫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038号罪犯谢卫平,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常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21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谢卫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谢卫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卫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卫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