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德广与广德县运良竹木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广,广德县运良竹木制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李德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玉,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运良竹木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万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广诉被告广德县运良竹木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李德广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