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翠锋与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翠锋,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程翠锋,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俊山,村委主任。程翠锋与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程翠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泥河口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927.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