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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殿侠、李伟等与五河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刘殿侠,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李伟,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顾佳月,女,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供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五河县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殿侠、李伟、顾佳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侠、李伟、顾佳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於丹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