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杏川与张根深、黄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杏川,张根深,黄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760号原告:陈杏川。委托代理人:徐承肖,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根深。被告:黄慧莲。原告陈杏川诉被告张根深、黄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杏川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张根深、黄慧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杏川诉称:张根深、黄慧莲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7日,张根深向陈杏川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期十二个月,月息1%,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并约定如不按时归还借款,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张根深、黄慧莲自愿对上述借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大北门路251号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同日,陈杏川支付了借款,并到浦江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张根深、黄慧莲支付了2014年5月26日前的利息,余款至今未还。故陈杏川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张根深、黄慧莲归还借款150万元,支付违约金34万元(按约定1000元/日从2014年5月27日计算到2015年5月6日,此后另计);2、陈杏川对抵押物(包括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根深、黄慧莲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陈杏川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证书一本,证明借款、抵押之事实。证据2,收条一张,证明张根深已收到借款。证据3,他项权证一本,证明已办理抵押手续。证据4,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张根深、黄慧莲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根深、黄慧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陈杏川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张根深、黄慧莲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张根深向陈杏川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包含利息);张根深、黄慧莲自愿以其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大北门路25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07)第1367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后原、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陈杏川交付了借款。张根深、黄慧莲仅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余款至今未还。故陈杏川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根深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张根深逾期归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按照原、被告约定的每日1000元计付违约金。张根深与黄慧莲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借款应由张根深、黄慧莲共同归还。张根深、黄慧莲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大北门路251号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成立并生效。现张根深、黄慧莲逾期还款,故陈杏川有权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杏川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张根深、黄慧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根深、黄慧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杏川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7日起按1000元/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原告陈杏川对被告张根深、黄慧莲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大北门路25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07)第1367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60元,减半收取10680元,由被告张根深、黄慧莲承担。被告张根深、黄慧莲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36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微信公众号“”